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 停止之一年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101.09.06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