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6.14 一、條次變更。
二、「稽核單位」用詞一致化,修正為「內部稽核單位」。
三、因應銀行納入金融控股公司成為子公司,金控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子銀行所屬單
位辦理查核所提列查核缺失,子銀行內部稽核單位亦應持續追蹤覆查,爰納入修
改條文。
四、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一詞一致化。
五、鑒於監察人係獨立行使職權,爰將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修正為應交付監察人 (監事
) 。
六、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等監理業務已由財政部移由金管會掌理,爰配合組織調整,原「財政部
」用詞修改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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