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 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理事會及交付監 事 (會) ,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4.12.27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增訂。 三、鑒於監事係獨立行使職權,爰將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修正為應交付監事(會)。 新增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