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 主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 或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 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另票券金融公司內部 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公司免於重大損失者,應予獎勵。 票券金融公司之營業及管理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舞弊時,內部稽核單位有 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切實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人員。
095.12.29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票券金融 公司相關內部控制單位人員之獎懲時點規定。 三、本條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移列,並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