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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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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1     條
臺灣地區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地區子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
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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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