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地區子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 主管機關許可。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海外分行經營良窳,將直接影響其母行之健全經營,爰於本條明定國內銀行 增加其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之管理機制,應於事前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至於海 外子銀行增加其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之管理,則由國內母公司報經主管機關許 可,以符審慎監理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