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之請求) 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 以書面請求信託監察人行使其權利。 信託監察人對於前項之請求,除該權利之行使有礙特殊目的信託事務之執 行,有損害受益人之共同利益,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外,不得拒絕。
(共同利益之請求)
091.07.24一、為避免受益人影響特殊目的信託事務之正常運作,第一項明定持有本金持分總數 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就共同利益事項,請求信託監察人代為行使其權利。 二、第二項規定信託監察人除認為該權利之行使有礙特殊目的信託事務之執行、有損 害受益人之共同利益,或有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拒絕。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