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 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 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095.01.24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明定合 併財務報告應備置之場所。100.10.11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修正,酌作文字調整。103.10.21條次變更。106.02.24考量現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相關書件已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爰刪除現行財務 報告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