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 ,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 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 銀行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094.09.27條次變更,依本條規定內容之性質移至本章附則,並酌作文字修正。100.08.19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修正,酌作文字調整。103.10.21條次變更。106.02.24考量現行銀行財務報告相關書件已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爰刪除現行財務報告應同 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