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9.27 條次變更,依本條規定內容之性質移至本章附則,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8.19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修正,酌作文字調整。
103.10.21 條次變更。
106.02.24 考量現行銀行財務報告相關書件已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爰刪除現行財務報告應同
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之規定。
115.08.18 一、為落實減碳永續目標,爰將現行以紙本方式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
改以數位傳輸方式取代,並自一百十五年第二季財務報告起適用,銀行將前揭應
申報書件之正本轉換為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函報本會時,免
附相關書件,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及抄送,爰修正第一項。
二、考量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告申報,亦為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落實減
碳永續目標,免抄送相關單位,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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