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 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 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信用合作社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申 報轉呈。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099.03.29為利主管機關瞭解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查核結果,爰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 十九條,及「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訂定本條。106.03.22鑒於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新增本國銀行應委託會計師就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機制落實情形辦理專案查核,其頻率及函報時間點另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爰本 條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