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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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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1     條
銀行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
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
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信用合作社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申
報轉呈。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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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