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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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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2     條
(信託占有之定義)
稱信託占有者,謂信託人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原供信託之動產標 的物所有權為債權之擔保,而受託人依信託收據占有處分標的物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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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