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2.03 一、明定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區域性之商業銀行時,社員原持有之股金可轉換取得
變更組織後之銀行股份。
二、明定不同意變更組織之社員,得請求退還股金。
三、為使新、舊社員原持有社股合理的轉換為銀行股份,規定股金之轉換比率,由各
社依社員入社年數、股金及交易積數訂之,併同轉換辦法明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
,經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094.05.18 一、第一項文字未修正。
二、對於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有異議社員,其返還股金之計算,配合本法增訂第十二
條之一之規定調整,以求一致,爰修正第二項。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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