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 前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102.01.21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