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不得投資與其業務無關之事業;其投資 與業務相關之事業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101.09.06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