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6.14 一、條次變更。
二、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爰規範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需提報董事會通過,並參採「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處理準則」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內控
聲明書修改格式內容,增訂董 (理) 事長亦須簽章負責,將銀行申報相關主管機
關之格式一致化。
三、為求及時與一致性,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規定,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申報時點及方式;另為提高資訊揭露品質,發揮
市場制約力量,爰規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銀行網站上揭露。
四、將「內部控制聲明書」用詞一致化,修正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096.09.06 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效監督及執行內控制度,尚毋須再藉由出具內控制度聲明書,
以瞭解銀行內控之執行情形,爰增訂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有關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
行,得免辦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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