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2.27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九條之一第三項移列並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修正部分文字。
二、理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爰規範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需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參採「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增訂理事主席亦須簽章負責,將申報相關主管機關之格式
一致化。
三、為求及時與一致性,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申報時點及方式。
四、將原信用合作社之「管理責任聲明書」用詞一致化,修正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
096.09.06 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效監督及執行內控制度,尚毋須再藉由出具內控制度聲明書,
以瞭解信用合作社內控之執行情形,爰增訂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有關經主管機關依法接
管之信用合作社,得免辦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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