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命其改善事項、金融檢查機關、會 計師及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及內部單位自行查 核所提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 應追蹤改善情形;並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前項追蹤改善情形,應列為營業及管理單位績效考核之項目。 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095.12.29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合併移列並修改文字。 三、「稽核單位」用詞一致化,修正為「內部稽核單位」。 四、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修正部分文字及增 訂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