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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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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2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對參加人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除其他法
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與確保正確及安全;其有錯誤、
毀損或滅失之情事者,應改正及補救。
前項傳輸、交換、改正及補救應予存證;其存證期間應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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