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對參加人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除其他法 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與確保正確及安全;其有錯誤、 毀損或滅失之情事者,應改正及補救。 前項傳輸、交換、改正及補救應予存證;其存證期間應至少五年。
095.01.2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對參加人傳輸及交換之電子資料原則上應保守秘密,惟考 量行政或司法檢調機關等亦可能有請其提供資料之必要,爰參照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 十五條條文,增列除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