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提供合作帳戶餘額資料予管理銀行,該項餘額之時間 以每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為基準。 二、配合管理銀行需要提供合作帳戶存款明細資料予管理銀行。 三、合作帳戶產生孳息或手續費用時,提供資料予管理銀行。
104.04.27定明合作銀行為配合管理銀行之管理作業,應遵循之作業事項。110.06.30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