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 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 循。 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 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報董事會。
104.04.27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信用卡業務機 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三十點規定,訂定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法令規章之 疑義,應建立明確對應窗口及雙向溝通聯繫機制,俾使職員遵循,以利相關人員對法 令規章之傳達、諮詢、協調、溝通及詢問,且法令遵循單位應對各單位法令遵循重大 缺失或弊端,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110.06.30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