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05.20 一 第一項係就現行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就銀行對本行負責人或職員,或對與本行負
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者所為擔保授信之限制。
二 增列第二項,對其擔保授信之總餘額加以限制,其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
銀行定之,以避免風險之集中,並防止流弊之發生。
081.10.30 一 本條修正理由同第三十二條,旨在規範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
二 第一項增列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規定。
三 為能有效規範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大額授信,爰修正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
洽商中央銀行後,對銀行之授信限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訂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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