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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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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3     條
(空白背書匯票之轉讓方式)
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 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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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