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2.03 一、參考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銀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公司
法第四百十九條等之規定制定之。
二、明定信用合作社經許可變更組織為區域性之商業銀行後,應辦理之程序,並規定
註銷登記、公司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的基準日應為同一日。
三、合作社法雖無註銷登記之規定,惟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僅名稱變更
,實仍為同一實體,為利其進行轉換,爰於第一項規定應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
記。
四、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區域性之商業銀行時,明定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申請核發
銀行營業執照,不適用公司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及銀行
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其設立登記所應檢具之文件及有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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