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銀行間徵信資料者,視同已經主管 機關許可設立,除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外,不受第四條、第十 二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限制。
101.09.06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 二、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