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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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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3     條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 (監事) 查閱,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
應一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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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