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事 (會) 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同時函 送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
094.12.27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並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關內部稽 核報告應交付監事會查閱及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三、規範信用合作社應將內部稽核報告同時函送地方主管機,以發揮監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