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業務、財務比率之上下限) 為健全票券商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就票 券商各項業務、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實際比率未符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或下限 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盈餘分配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票券商業務、財務比率之上下限)
090.07.09一、為健全票券商之財務基礎,爰於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 後,得就票券商各項業務與財務比率,規定上限或下限,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商 各項業務、財務實際比率未符主管機關所定上限或下限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盈 餘分配,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以健全其財務結構。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及票券商管理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