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大陸地區分行從事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應以在當地取得為主,不應過度依賴國內 母行或國內金融市場,爰於本條規定大陸地區分行之放款總餘額對其存款及同業 拆入款合計數之上限。100.09.07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第十二條之一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暴險,已納入臺灣地區銀行之大陸 地區分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總餘額,爰刪除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