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短期票券,其質權之實行係由法院為之者,由 法院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前項質權實行,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實行數額,自質權人之帳簿質權部 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人質權部位,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專戶或交付 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出質人出質部位,記 載質權實行數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出質人帳簿出質 部位或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