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
098.01.23明定違反本條例或本條例授權主管機關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而未於本法其 他條文中處罰者之行政罰。104.06.24為符裁罰要件明確性原則,爰增訂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