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3.29 銀行業總、分支機構對於法令疑義之釐清,應建立明確之對應窗口及雙向溝通聯繫機
制,俾使行員遵循,,以利相關人員對法令之傳達、諮詢、協調、溝通及詢問,爰參
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九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條。
103.08.08 為確保法另遵循制度之有效性,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
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報董(理)事會,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至於法令遵循單位為分析重大缺失或弊端之原因,是否透過案關單位瞭解,屬於公司
內部自治事項,爰不另為規範。
104.05.12 一、考量金融控股公司對於法令規章疑義之釐清,亦應建立明確之對應窗口及雙向溝
通聯繫機制,俾使職員遵循,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參考美國 COSO 委員會西元二○一三年提出之「內部控制-整體架構」更新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除應遵循相關法令外,對於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周邊
單位訂定之管理規範及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訂定之章程等相關規章亦應納入遵
循之目標,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106.03.22 為避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重複之虞,爰明訂第三十三條第
二項係為執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宜。另就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
重大缺失或弊端,增訂應分析可能影響等事項,以完整報告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