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提供清算帳戶餘額資料予管理銀行,該項餘額之時間 以每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為基準。 二、配合管理銀行需要提供清算帳戶存款明細資料予管理銀行。 三、清算帳戶產生孳息或手續費用時,提供資料予管理銀行。
110.06.30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清算銀行為電子支付機構辦理跨機構金流服務,應遵循之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