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圈存款項之存款帳戶開戶人對其款項受圈存如有疑義,應由開戶人洽原 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存款業務機構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存款業務機構辦理聯防作業,若在事後經查證無詐騙事實存在,惟因存款 業務機構之聯防通報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因款項被圈存致票據遭退票,存 款業務機構應協助配合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註銷退票紀錄或協助為其他 補救措施。
113.11.29一、考量存款帳戶款項遭圈存將造成開戶人之不便並影響其權益,爰於本條明定開戶 人有疑義時之救濟管道。 二、參考「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第捌部分有關存款業務機構協 助因聯防通報或圈存而權益受損者之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115.07.20配合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修正,以建立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及虛擬資產服 務商之跨業聯防機制,故原遭通報警示未必為存款帳戶,亦可能為電子支付帳戶或虛 擬資產帳號等,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