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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33
三十三、金融業執行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期間,原則為六個月至一年,本 會得視其試辦業務辦理情形停止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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