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主要人員相互授信之禁止)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 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銀行間主要人員相互授信之禁止)
081.10.30本條係新增。旨在避免銀行主要人員相互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當之關係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