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0.30 本條係新增。為使銀行之可貸資金合理配置,並降低銀行授信風險,爰增列授權中央
主管機關得就銀行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予以限制。
089.11.01 為使銀行之可貸資金合理配置,並分散銀行授信之風險,爰參考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
係企業章之規定,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將控制從屬公司及相互投資公司之規定亦納
入本法,以因應企業集團形成後,將造成規範之漏洞,而予以適當合理之補強。
097.12.30 一、第一項依授權明確性,參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而為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係就持股為規定,經
移列至第二十五條之一,並擴大規範範圍,而本條係對銀行同一關係人辦理授信
及其他交易予以限制,兩者監理目的及規範範圍有別,爰修正第二項就銀行授信
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另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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