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名義申辦授信之適用)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 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 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視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 請辦理之授信。
(利用他人名義申辦授信之適用)
089.11.01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防範銀行所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 銀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及利害關係人利用人頭規避相關規定增列第一項。 三 第二項係參考美國聯邦準備法以舉例方式說明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 辦理之授信,以加強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