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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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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4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底前辦理改選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之信用合作社
,其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適用本準則第三條第五款、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積極資格得依本準則修正前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
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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