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人取回占有)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信託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照約定清償債務者。 二、未經信託人同意將標的物遷移他處者。 三、將標的物出質或設定抵押權者。 四、不依約定之方法處分標的物者。
(信託人取回占有)
096.07.11序文中之「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