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4     條
(信託人取回占有)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信託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照約定清償債務者。 二、未經信託人同意將標的物遷移他處者。 三、將標的物出質或設定抵押權者。 四、不依約定之方法處分標的物者。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