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二、經會計師查核且報經董(理)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 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099.02.02一、條次變更。 二、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因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內容已包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 規定整併於第一項第二款,並明定案關財務報表應報經董(理)事會通過或外國 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