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6.14 一、條次變更。
二、為降低法規遵循成本,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
八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
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
統申報本會備查。」,予以刪除稽核人員資歷及受訓資料造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之規定,修訂為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
三、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等監理業務已由財政部移由金管會掌理,爰配合組織調整,原「財政部
」用詞修改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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