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 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 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094.12.27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修正部分文字。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依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