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書及受益人名冊之備置) 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 冊。 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 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
(信託契約書及受益人名冊之備置)
091.07.24一、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複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之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及特殊目的信託之債權人請求閱覽、抄錄或影 印前項文書之權利。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