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 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主管機關得命提供適 額保證,停止執行。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逾一日加徵滯納金百 分之一;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
098.01.23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及救濟程序。 二、第二項前段規定滯納金之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