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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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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4     條
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依前三條規定辦理之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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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