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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5.07.20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06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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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4     條
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除確認通報來
源並設定警示帳戶外,應即查詢該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該通報之詐騙款
項已轉出至其他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將該筆款項
轉出之資料通報該筆款項之受款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
服務商。
受款之電子支付機構接獲前一受款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通報後,應立
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則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接
續通報下一受款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款項
未遭轉出,應回復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
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
該等受款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亦須列為警示者,應通報相關電子支付機構
、存款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將該帳戶或帳號列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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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