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現任及當選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一、本準則修正後發生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情事之一或在本社各 種貸款或保證貸款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紀錄情事者。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有關股 金及存款積數之限額規定,未於本準則修正後六個月內調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