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 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 二、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 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捐助 基金及其孳息、專撥營運資金,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 停業。
099.02.02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