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5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
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
二、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
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捐助
基金及其孳息、專撥營運資金,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
停業。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