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 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銀行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 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監事) 及通報主管機關。
094.06.14一、條次變更。 二、「稽核人員」用詞一致化,修正為「內部稽核人員」。 三、參酌並納入「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五條有關內部稽核 人員發現重大違失情事應通知監察人 (監事) 之規定。 四、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等監理業務已由財政部移由金管會掌理,爰配合組織調整,原「財政部 」用詞修改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