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 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 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事及同時通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 中央主管機關。
094.12.27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並修正部分文字。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有關內部稽核人員發現 重大違失情事應通知監察人(監事)之規定。 三、規範信用合作社應同時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以發揮監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