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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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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5     條
(年報之編製、公告及簽證)
票券金融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 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 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 ,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 之方式公告。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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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